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