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