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