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