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