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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