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