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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