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