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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