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