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