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