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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