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