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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