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