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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