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