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