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