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