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