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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