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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