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有权采取变更或者终止外交、领事关系等必要外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有权采取变更或者终止外交、领事关系等必要外交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