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制裁决议和相关措施。
对前款所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执行,由外交部发出通知并予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予以执行。
在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外交部公告内容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措施,不得从事违反上述制裁决议和措施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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