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外交机构、外国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