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