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同外...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除法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向中...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向石油作业提供...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九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三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