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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