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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