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前款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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