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三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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