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国合同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使用这些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