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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