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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