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