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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