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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