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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