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三条 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预定到达港口一星期之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表报,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到达港口之前二十四小时(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报告。如预计到港时间有变化,应随时报告。船舶在航行途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或返航,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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