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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