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