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未分类 第五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呈报出口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表报,经检查发给出口许可证后,才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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