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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