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条 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物项和技术(以下简称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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