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