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