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