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