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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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
第二章 防尘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